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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行初161号

李冬梅与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初161号原告李冬梅,女,1961年6月8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9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才,区长。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冬梅因要求撤销被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右政征决[2015]1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迎龙广场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建设火车站站前广场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冬梅以其已与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为理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冬梅负担一半,即25元。

审 判 长  罗锡平

审 判 员  盘宏权

代理

审判员  昌绍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