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杨素凤,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曾庆常,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杨素凤和被执行人曾庆常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庆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庆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春福
审 判 员 朱杰光
代理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