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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207号

曾庆常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素凤,曾庆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杨素凤,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执行人:曾庆常,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杨素凤和被执行人曾庆常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庆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庆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春福

审 判 员  朱杰光

代理

审判员  朱小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