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46号
申请人:祁晓影
被
申请人:杨龙本院于2016年6月8日收到祁晓影申请,申请人请求冻结户名为杨龙的存款人民币1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杨龙的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肖立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