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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83民初2010号

刘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田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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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冀09**民初2010号

原告:刘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炳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甲,无业。

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志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炳春、被告田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田某乙、儿子田某丙。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经常因为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田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田某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某甲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虽然感情不算太好,但是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2、我不同意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登记结婚前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乙,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丙。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经济原因夫妻感情逐步淡漠,2015年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都随其生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页、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被告虽要求两个孩子均归其抚养并且自己承担抚养费用,但从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角度考虑,结合原告的诉讼���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女儿田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田某丙随被告生活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抚养费各自承担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田芮女随原告刘某生活,婚生子田某丙随被告田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7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