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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050号

张显明,史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显明,史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50号

原告:张显明,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史金林,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明诉被告史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显明负担,余款依法退回原告。

审判员  罗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叶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