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50号
原告:张显明,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史金林,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明诉被告史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明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显明负担,余款依法退回原告。
审判员 罗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叶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