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里信用社。
负责人:李胜云,主任。被执行人李玉海。被执行人许善国。被执行人许世勇。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1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金额3700元,其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王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许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