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2672号
原告:蔡海滨,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良艺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昆明路西侧大学路北侧(牡丹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侯良义,执行董事。
被告:侯良义,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侯良文,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侯玉星,男,193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滨与被告山东良艺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义公司)、侯良义、侯良文、侯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滨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良义公司位于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西社区昆明路西侧、大学路北侧,产权证号为086072的房产一处及所属字号为菏国用(2007)第14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良艺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字号位于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河西社区昆明路西侧、大学路北侧,产权证号为086072的房产一处及所属字号为菏国用(2007)第14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原告蔡海滨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黄河路南纱厂路西天宏小区6#楼1单元5层2室,产权证号为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原告蔡海滨提供的担保财产:牌照号为鲁R×××××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