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1027-1029号。法定代表人孔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95号。负责人黄继军,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苏州市金阊区弘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金门路1027号。法定代表人金培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苏州市金阊区弘基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16日,本院向上诉人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亚男
代理
审判员 邹 宇
代理
审判员 孔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安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