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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7执77号

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马日婷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7执77号

申请执行人:XX,男性,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周士庄镇周士庄村。

被执行人:马日婷,男性,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瓜园乡南坡村。本院经审理,

判决如下:被告马日婷退还原告XX彩礼款70000元。本院在执行XX与马日婷婚姻财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郭 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