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7执77号
申请执行人:XX,男性,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周士庄镇周士庄村。
被执行人:马日婷,男性,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瓜园乡南坡村。本院经审理,
判决如下:被告马日婷退还原告XX彩礼款70000元。本院在执行XX与马日婷婚姻财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郭 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建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