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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976号

上海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方宜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方宜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上海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继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方宜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祖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宜新,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代理人翁祖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慈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方宜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320.92元,由原告上海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栋

人民陪审员  陈 渭

人民陪审员  黄树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