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164号申请人程丰芹。被申请人蔡月梅。
申请人程丰芹与被申请人蔡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蔡月梅所有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1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月梅所有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长 邹志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