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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164号

程丰芹与蔡月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丰芹,蔡月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164号申请人程丰芹。被申请人蔡月梅。

申请人程丰芹与被申请人蔡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蔡月梅所有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1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蔡月梅所有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长  邹志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秀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