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审60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刘国兴,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广添,该局均安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该局均安分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达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工业区XH-2-2-3号2至3楼。法定代表人陈重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粤顺管均罚[2015]第E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给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达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罚款的处罚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粤顺管均罚[2015]第E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均罚[2015]第E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给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达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罚款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郭珮琳
审判员 吴嘉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