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财保24号申请人王忠荣,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公民身份号码:×××0051。委托代理人李土平,系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增茅,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1531。
申请人王忠荣因与被申请人郭增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郭增茅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8号金沙湾新城愉磐苑1幢二单元301、302房,并提供案外人练有双自有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六路2、4号之二402房房屋一套作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增茅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8号金沙湾新城愉磐苑1幢二单元301、302房一套(保全标的以100万元为限);
二、查封案外人练有双自有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六路2、4号之二402(证号:粤房产证字第××号)房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受理仲裁申请书提交本院,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坏等。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