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688号
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二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45086G。
法定代表人:倪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火车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01878353。
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标的达921000元之多,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协商不成后,由迁安市人民法院解决;另,原告诉请的标的额为921000元,该标的也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被告认为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俊荣
审 判 员 司伟伟
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