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131号
原告:蔡明华。
委托代理人:江治中,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153号。
负责人:谢宗卫。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陈奔,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蔡明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蔡明华负担。
审 判 员 应万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