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447号原告XX。被告陈中平。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陈中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倩 来自
XX与陈中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447号原告XX。被告陈中平。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陈中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