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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447号

XX与陈中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陈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447号原告XX。被告陈中平。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陈中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