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82号申请人赵淑萍。申请人张小晶。申请人张晓蕾。被申请人栾奇广。
申请人赵淑萍、张小晶、张晓蕾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栾奇广名下的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栾奇广名下的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