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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82号

赵淑萍、张小晶等与栾奇广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淑萍,张小晶,张晓蕾,栾奇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82号申请人赵淑萍。申请人张小晶。申请人张晓蕾。被申请人栾奇广。

申请人赵淑萍、张小晶、张晓蕾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栾奇广名下的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栾奇广名下的鲁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