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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096号

王江涛与王洪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江涛,王洪波,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96号原告王江涛。委托代理人柯晓林、刘纤,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波。第三人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涛与被告王洪波,第三人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涛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予以撤回。

本院认为,原告王江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江涛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