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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78号之二

鄂尔多斯市腾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苗文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腾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苗文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腾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俊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苗文娜,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腾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苗文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苗文娜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苗文娜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