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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690号之一

杨诚与余明星、徐晓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诚,余明星,徐晓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诚,住广德县。被执行人余明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徐晓丹,住址同上。杨诚申请执行余明星、徐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明星、徐晓丹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