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诚,住广德县。被执行人余明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徐晓丹,住址同上。杨诚申请执行余明星、徐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明星、徐晓丹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