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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321号

王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32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廖某,居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游汉雄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吴正华、刘岸斌参加的合议庭,由代理

书记员梁莎出庭担任记录,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请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被告退还原告彩礼叁万元;3、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被告廖某未答辩,对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原告王某的举证、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综合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于××××年××月××日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五天后两人即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有吸毒的前科。2011年农历正月18日,被告再次吸毒被原告发现,遂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在多方寻找未果后遂于2016年2月1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经自由恋爱结为夫妻,两人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予以珍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再次吸毒被原告发现,遂离家外出至今,这严重影响了两人夫妻感情的维系。然而,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能够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原告多扶持帮助被告,两人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搞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汉雄

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

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