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36号申请人鞠加荣。委托代理人罗春晖,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飞,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岳斌。鞠加荣与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上述法律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鞠加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7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于2016年3月16日扣留被执行人岳斌每月工资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鞠加荣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岳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鞠加荣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朋涛执行员 张彦兵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