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财保47号原告攀枝花市顺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和区总发乡立新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褚德文,总经理。被告攀枝花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和区迤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顺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攀枝花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DXXX**、川DXXX**、川DXXX**、川DXXX**、川DXXX**、川DXXX**号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从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