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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1087号

王豹与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郭伟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豹,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郭伟,刘庆山,王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秋英,农民。系上诉人王豹之母。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汝继新,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山,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军,男,汉族。

上诉人王豹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预交上诉费,后在原审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豹提起上诉后未交纳上诉费,经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豹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繁奎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杜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书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