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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244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樊楠楠、王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樊楠楠,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周宝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弭秉福,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樊楠楠。被执行人王宇。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樊楠楠、被执行人王宇、樊铁、沈阳友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5日以(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7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樊楠楠、王宇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18-11号5-6-2室房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樊楠楠、王宇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18-11号5-6-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崇明

审 判 员  邹红黎

代理

审判员  佟 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寅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