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46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4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5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未在押。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左右,罪犯刘冠宝(已判决)与罪犯韦生盛(已判决)共同商量一起到刘冠宝所在的荣和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盗窃铜料。10月24日左右,韦生盛和刘冠宝来到荣和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起踩点。后韦生盛联系被告人潘某、罪犯韦明宝(已判决)、罪犯罗东强(已判决)一起实施盗窃。10月26日晚,由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东莞市石碣镇接上韦生盛、韦明宝、罗东强一起来到光明新区羌下市场与刘冠宝会合。10月27日2时许,韦明宝、罗东强、韦生盛、潘某通过破坏荣和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铁网翻墙进入该公司,然后由韦生盛带路进入该公司仓库,四人将仓库内的红铜模具装进事先准备的袋子内,后将模具搬到停在公司墙外的车子上。之后由韦明宝将仓库旁边监控室的玻璃砸碎,进到监控室将里面的两台电脑主机、一台液晶显示器及一台电脑电源断电保护装置搬走。27日上午7时许,韦生盛等五人将偷得模具运到广州增城市后,在路边以每斤21.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废品站老板李日香(另案处理),共卖得21000元人民币,每人分得4200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红铜模具价格为20512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的家属于2016年3月29日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为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丹霞(兼)
书记员 王 子 文第1页共3页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