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97号原告南昌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刘海林。委托代理人张超林,广东和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万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全。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3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应付货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计至被告还清所有欠款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2500元、公告费500元,律师费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LED器件,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同时约定,如被告足额支付货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催收逾期货款产生的费用支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产品,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共拖欠货款53150元。另查明,原告支出律师费3500元、担保费2500元。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之日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53150元,根据双方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3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为催收货款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及担保费2500元,根据双方合同之约定,被告应予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万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货款人民币531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万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律师费3500元、担保费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8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52元,均由被告深圳万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晖
代理
审判员 刘 洪 印
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