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453号
原告:周科,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永刚,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马鞍山市通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门主管。
被告:刘代文,男,193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诉被告刘代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代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科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代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撤回对被告刘代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瑞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