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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453号

周科与刘代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科,刘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453号

原告:周科,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代理人:周永刚,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马鞍山市通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门主管。

被告:刘代文,男,193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科诉被告刘代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科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代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科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代文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撤回对被告刘代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振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瑞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