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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1039号

底秀玲诉马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底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039号原告底某某,女,回族,现住址包头市东河区。被告马某,男,回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底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底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培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