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东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唐永玲,湖南省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黎恢科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新安、唐晓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唐国红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唐永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持鸟铳在东安县南桥镇刘家村后山打猎,发现山中有光闪烁误以为在山中的陈某乙等人是山中动物,于是开枪射击,将被害人陈某乙击中打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外伤致肝破裂并腹腔积血(术后)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致双侧气胸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物证检验,吴某持有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时预付了被害人7万元医疗费。2016年6月7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一十九万元(含原预付七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即1、书证:东安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各一份,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款条据等;2、证人陈某甲、林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潇湘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9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公物鉴(痕迹)字[2015]1807号物证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指认凶器、案发地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误把他人当做猎物而开枪射击,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吴某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黎恢科
人民陪审员 黄新安
人民陪审员 唐晓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国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