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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431号

金学富与镇赉县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金学富,镇赉县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学富,男,195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赉县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08881791-1。法定代表人梁万信,村主任。

上诉人金学富因与被上诉人镇赉县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速初字第34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学富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学富撤回上诉。上诉费3,680.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学富负担1,84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剑秋

代理

审判员  戴红娟

代理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