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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874号

徐喜文、马继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喜文,马继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徐喜文,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市尖山区。申请执行人马继龙,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108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徐喜文申请执行马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继龙银行存款25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