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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执275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梁信生、曹金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梁信生,曹金芬,吴会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联系电话718****。

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梁信生,男,1960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井离庄村372号,联系电话151××××5772。被执行人;曹金芬,女,1972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井离庄村393号,联系电话150××××7255。被执行人;吴会窑,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胡各庄镇井离庄村336号,联系电话150××××2493。本院在执行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梁信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7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