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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执行字第279号

朱治霖与陈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治霖,陈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行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朱治霖,男。被执行人陈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栋*单元***户。朱治霖与陈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善凯

审判员  王孝杰

审判员  凌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芸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