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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执519号

廖家富与阮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家富,阮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廖家富,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阮永超,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廖家富与被执行人阮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47民事判决书和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阮永超在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股金/股票账户及其分红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