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75号
原告:王家祥,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陈于华,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祥诉被告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祥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祥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