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75号

王家祥与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家祥,李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75号

原告:王家祥,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陈于华,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祥诉被告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祥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家祥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