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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531号

王俊、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俊,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刚,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汪恭文,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俊因与被上诉人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俊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谷

代理

审判员 程 顺

代理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