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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05号

蒋德蓉、蒋德刚、蒋德碧诉被告陈正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德蓉,蒋德刚,蒋德碧,陈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5号

申请执行人:蒋德蓉,女,生于1966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雎水镇青云村,系蒋永巧之长女。

申请执行人:蒋德刚,男,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幸福村,系蒋永巧第三子。

申请执行人:蒋德碧,女,生于1975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永河镇观庄村,系蒋永巧第四女。(未到庭)

被执行人:陈正芳,女,生于1971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幸福村。本院在执行蒋德蓉、蒋德刚、蒋德碧诉被告陈正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正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龙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