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初七你,绰号“果肉园”,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常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初七你犯包庇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王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初七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包庇犯罪事实。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叶某、刘某、周某(均另案处理)、谢某(已死亡)、吕介苗(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常山县紫港街道外港村麦坞银山坞林地非法开采石煤进行烧煤渣,造成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的植被破坏,面积达0.7732公顷(11.6亩)。2015年3月被常山县国土资源局查获,扣押了挖机并责令停止作业。叶某害怕承担责任就找到被告人吴初七你,指使吴初七你顶包,并答应卖掉一吨煤渣给吴初七你一块钱的好处费。后被告人吴初七你在接受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和常山县森林警察大队调查时,均称自己是麦坞村非法开采煤矿的老板。2015年5月25日,常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吴初七你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立案侦查。同年7月23日叶某等人为了将煤渣拉出去卖,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生山体滑坡,造成谢某和朱小华死亡。被告人吴初七你害怕承担责任,如实供述自己包庇叶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24日,常山县公安局对叶某、刘某、周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侦查。
二、贩卖毒品犯罪事实。2015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初七你在常山县城常山大桥附近的建设银行附近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徐平。过了一两天,被告人吴初七你在常山县友好商厦附近的车上将1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徐平。另查明,被告人患有严重的肾病,经常山县人民医院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初七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刘某、周某和徐平等人的证言,技术鉴定意见书、测绘报告书,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初七你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贩卖毒品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对上述二罪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初七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初七你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顶包”意图使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吴初七你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5克,其行为又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初七你犯包庇罪和贩卖毒品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初七你一人犯有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初七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段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