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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5600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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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600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鹏涛。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于志坚。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广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