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600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鹏涛。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于志坚。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广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