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一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40693。被执行人王其民,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虞其明,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其民、虞其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虞其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其民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934.87元,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697.5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934.87元,未执结标的24762.71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