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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413号

张健伟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413号罪犯张健伟,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二月、

二〇一三年七月两、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张健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健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健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8分。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获累计考核分316.7分,记功4次,结余考核分76.7分,并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张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伟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霞

审判员 高海霞

审判员 徐景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