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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248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叶虎、刘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叶虎,刘静,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洪波,行长。

被执行人:叶虎。

被执行人:刘静。

被执行人: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洪樑,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乾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叶虎、刘静、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虎、刘静、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在银行的存款14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