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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异13号

王入户与韩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胜利,王入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异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韩胜利,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入户,男,汉族,农民,1955年7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入户与被执行人韩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韩胜利称,河间市法院(2016)冀0984执825号案件的执行依据(2016)冀098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并未送达异议人,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撤销(2016)冀0984执825号案件,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入户的申请。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冀098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4月23日经法院专递送达韩胜利,记载“本人拒收”,法院专递于2016年4月26日退回。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驳回申请执行的请求,系对法院执行立案行为提出的异议,而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不属于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韩胜利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孟庆强

审判员  金 和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