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民初1822号

邓淑兰与苗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淑兰,苗金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822号原告邓淑兰,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苗金旺,男,2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淑兰与被告苗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淑兰以被告苗金旺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不应列被告苗金旺为被告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邓淑兰负担。

审判员  包海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