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822号原告邓淑兰,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苗金旺,男,2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淑兰与被告苗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淑兰以被告苗金旺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不应列被告苗金旺为被告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邓淑兰负担。
审判员 包海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