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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685号

关志宏与白晓梅、李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宏,白晓梅,李永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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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3民初685号原告关志宏,男,1982年3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晓梅,女,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永飞,男,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宏诉被告���晓梅、李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关志宏负担。

审判员边子仙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