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364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周保,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对被申请人陈周保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深交罚决第L001580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陈周保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周保逾期不履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580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吴 文 芬
审判员 冯 炅
审判员 赵 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富城(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