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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364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陈周保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陈周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364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周保,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对被申请人陈周保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深交罚决第L001580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陈周保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陈周保逾期不履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1580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吴  文  芬

审判员 冯    炅

审判员 赵    布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富城(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