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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289号

李小燕与浦建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小燕,浦建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289号

原告:李小燕,女,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建荣,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李小燕与被告浦建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明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李小燕仍不能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浦建荣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且经本院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浦建荣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李小燕已经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姚明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萌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