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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2777号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777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刘慧,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