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777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刘慧,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月 来源: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2777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刘慧,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