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663号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胜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第三人安康市甬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法定代表人樊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冯全安,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胜杰、第三人安康市甬康商贸公司、冯全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以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七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二万四千八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