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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663号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尹胜杰、第三人安康市甬康商贸公司、冯全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胜杰,安康市甬康商贸有限公司,冯全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663号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胜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第三人安康市甬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法定代表人樊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冯全安,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胜杰、第三人安康市甬康商贸公司、冯全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以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七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二万四千八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凡 来自: